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包装(无论使用何种材料)和所有包装废弃物,无论此类包装用于工业、其他制造业、零售或分销、办公室、服务业还是家庭。
对包装物质的要求
尽可能减少包装材料或包装部件中的关注物质(物质清单计划于2026年12月31日发布)。
铅、镉、汞和六价铬总和不超过100 mg/kg。
对于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需符合:
a. 每种PFAS不超过25 ppb(不包括聚合物);
b. PFAS总和不超过250 ppb(不包括聚合物);
c. PFAS(包括聚合物PFAS)以氟计不超过50 ppm,如氟含量超过50ppm,则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需提供关于氟含量的证明文件,说明其作为PFAS或非PFAS的具体含量,以便编制本法规附件VII中要求的技术文件。
包装回收要求
投放市场的所有包装均应可回收。
包装被视为可回收的条件如下:
(a) 它经过设计可用于材料回收,使得回收所得的二次原材料在质量上与原始材料相当,并可用于替代原材料,且
(b) 当包装成为废弃物时可以被单独收集,并可被分类为特定废物流,从而不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另外还可进行规模化回收。
2030年1月1日或授权法案生效后24个月起(以较晚者为准),只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级为A、B或C的包装才能投放市场。自2038年1月1日起,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级为A、B的包装才能投放市场。
塑料包装中的最低再生料含量
投放市场的塑料包装部件(豁免除外)应包含以下最低百分比的消费后再生塑料:

包装最小化要求
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投放市场的包装设计使其重量和体积减至确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值,同时考虑到包装的形状和材质。
包装标签
2028年8 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包装应标有统一的标签,其中包含有关其材料成分的信息,并以象形图为基础,以方便消费者对包装分类。
2029年2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个月(以较晚时间为准),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应带有标签,以告知消费者该包装可重复使用。
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贴有再生材料含量标签的塑料包装,其标签应符合实施法案。
以上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前在欧盟制造或进口的包装,可以在标签要求生效之日起3年内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QSCS解决方案:
新法规在有害物质限制方面仅新增了对食品接触包装材料中PFAS的限制,其他类型包装有害物质的要求并没有变化。然而,新法规提出了对包装材料标识、塑料包装再生材料含量以及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并且通过将指令改为法规可以避免成员国转化,确保在所有成员国统一适用,从而提高实施效率和一致性。此外,新法规将原先指令中较为单一的要求扩展为更为综合的环保管理措施。目前除了已经发布的新电池法规和新包装法规,欧盟还在制定新玩具法规和新ELV法规。由此可见,为了加强环保管理,欧盟在近年来不仅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同时也在顶层设计上完善了法律法规。因此,无论是产品还是包装,只有确保合法合规,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顺利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