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I PFOS现行管控要求及拟修订内容如下 |
现行物质定义: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拟替换物质定义:PFO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和其他相关物质,包括聚合物) |
管控要求拟修订情况: |
1.对于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b)条应适用PFOS浓度s10mg/kg((0.001%重量比)的物质或混合物。(拟修订) 修订为: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第(b)条应适用于PFOS或其任何盐的浓度≤0.025 mg/kg(0.0000025%重量比)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 |
2. 对于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b)条的豁免适用于PFOS含量≤0.1 %的半成品或物品及其组件,按照重量比计算参考含有PFOS结构或微观结构不同的部分的质量,或者豁免适用于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1ug/m2的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拟修订) 修订为: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第(b)条应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PFOS相关物质的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 |
3. 第4条第(2)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适用于,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在使用的含有PFOS物品。(保持不变) |
4.如果已经最大程度的减少了释放到环境中的量,允许在2025年9月7日之前制造和投放市场,用于闭环系统中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的防雾剂。并如成员国在2024年9月7日前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消除PFOS的进展和证明以及关于此用途需继续使用的合理性,则由欧盟委员会在2025年9月7日之前审查是否有必要延长最长5年。 如果这种豁免涉及到2008/1/EC范围内的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则应根据2008/1/EC指令第17条(2)款中发布的最佳可用技术信息用于预防和减少PFOS的排放。(删除第4点) |
5.一旦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通过了标准,就应将其用作分析测试方法,以证明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点和第2点的要求。用户也可用能证明等效性的标准替代CEN标准。(删除第5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