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条例》主要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落实党的领导要求,明确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对接我国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同时,将《条例》中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
三是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将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要求其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种类;对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资料下载网址
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1/content_6924477.htm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W020211011603804438120.pdf